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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基本壹致,包括: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壹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壹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壹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壹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壹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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