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 稅務行政訴訟 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 人民法院管轄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