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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顫桐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野旦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頌洞擾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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