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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由誰刻

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應在稅務局指定的地方自行刻制。刻章壹般需要的帶上,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許可印章的全稱為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國稅機關單位名稱加上行政許可專用章字樣,行政許可專用章的式樣為圓形,文字為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第四條 壹、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規格、式樣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三、鋼印直徑量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小於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後自行刻制。地方外事辦公室、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頒發。

四、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報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後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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