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壹般是指以國家政權為基礎的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全過程的所有工作,包括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宣傳、實施和執行。
稅收分類:
1,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資源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4.財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5.行為稅。印花稅、屠宰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6.其他稅。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
7.利潤稅。利潤(非收入)乘以3%。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和企業居民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歸屬於居民個人的當歸對應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