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稅務機關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1.選案2.立案3.檢查: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4.審理: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壹)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壹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