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約談的主要對象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使約談權,並在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內明確稅務約談制度的約談對象、約談方式、約談內容以及征納雙方在約談中的權利和義務等關鍵性要素。稅務約談制度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查過程中,根據自行收集的資料以及案頭分析所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約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溝通相關信息,並就所掌握的情況以及納稅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權與之談判,並對涉稅違法行為、違章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的稅收行政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上一篇:延稅地區準考證什麽時候打印?下一篇:四川聚財林稅務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