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約談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資料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就發現的稅務問題或疑點,向納稅人提出疑問或約請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解釋,並給予政策性宣傳和輔導,責成納稅人自查自糾、依法繳納稅款的壹項制度。這項制度規定:稅務約談對象在規定的自查期限內,自查發現問題,並能及時依法繳納其應繳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時對納稅人自查發現的問題不再予以處罰。但對約談對象自查以外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除補征稅款、滯納金外,依據《征管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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