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壹般並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在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壹般是勞動合同關系,而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進行處理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