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停業手續需要納稅人填寫的《停(復)業申請審批表》;將發票全部交回驗舊,發票領購本;和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都要暫存 辦稅服務廳。
公司不能辦理停業手續,若不經營,只有註銷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辦理工商登記註銷前或者終止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地址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因變更稅務登記而變更征管稅務機關的,原征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變更後同時註銷稅務登記(具體見變更稅務登記)。
征收局的檢查分局負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清稅清票,管理分局負責其他類型納稅人的清稅清票和變更征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的清稅清票。
2.納稅人提供如下資料:
(1)主管部門或者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