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的所需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