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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時可配備

(壹)交通裝備

即執法時執法人員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執法執勤用車(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執法船艇4類。

(二)通訊指揮裝備

即執法時執法人員使用的通訊指揮工具,包括手持執法終端(手機)、對講機、無線單兵終端、無線單兵服務器、執法視頻指揮系統、便攜式衛星電話、無線上網卡等14類。

(三)取證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取證工作需要的裝備,包括執法記錄儀、執法記錄儀采集工作站、攝像機、照相機、錄音筆、筆記本電腦或平板電腦、便攜式打印機、便攜式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等31類。

(四)快檢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快速檢測工作需要的裝備,包括食品安全快檢車、特種設備檢測車、計量檢測車、超聲波清洗機、電子天平/電子秤、藥品快速檢驗箱、食品安全快速檢驗箱、可燃氣體檢測儀、煙道檢測儀、激光測距儀等48類。

(五)防護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個人安全與健康防護需要的裝備,包括防護服裝、防塵毒口罩、護目鏡、防護手套、甩棍、強光手電、防暴盾牌、救護包、應急包、消毒設備及用品、滅火器、其他防護用具12類。

(六)其他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其他工作需要的裝備,包括執法信息系統,手持喊話筒,車(船)載擴音器,車(船)載電源轉換器,警戒帶,信號屏蔽器,聽證室用話筒、監控和攝錄設備,案卷裝訂機,小型發電設備,其他耗材10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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