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稅務滯納金收取標準規定

稅務滯納金收取標準規定

滯納金收取標準是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款項,其特征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滯納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 上一篇:稅收問題
  • 下一篇:私下交易需要征稅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