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履行貨幣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貨幣支付義務的金額,即滯納金的具體金額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壹般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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