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國家稅務總局授權北京中稅信達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代理機構可辦理稅務登記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