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商註銷不等同於稅務註銷。根據目前的規定,企業開業、變更登記環節,先工商後稅務,在註銷環節,是先稅務後工商。工商部門的簡易註銷對應的是“三證合壹”的證。稅務方面,改革後,“三證合壹”企業的稅務註銷從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稅申報,這在清稅申報表和原先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壹二。作為工商註銷的前置程序,它擔負的是結清企業稅務事項,出具清稅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