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壹份)(跨區遷移的使用《納稅人跨區遷移申請表》)。(二)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變更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三)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的原件(變更登記內容與稅務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四)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或《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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