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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2016年匯繳稅前扣除變化事項

政策要點

1、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資產移送他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關於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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