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稅務人員容易觸犯刑事的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在未能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分析,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並進行深入分析作出判斷,或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未能及時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造成稅收流失等。
刑法規定,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