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文件為應稅文件: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二)產權轉讓;(三)營業賬簿;(四)權利和許可;(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壹)納稅人未在應納稅憑證上加蓋印花或者未加蓋印花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外,並可處以應補貼印花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繳或註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復使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