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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發2018年51號文件是否有效

稅總發〔2018〕51號 因眾所周知原因本文不能公開,但是有效果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2018-11-02

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根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於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二、對於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三、對於扣繳單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後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實,並向扣繳單位做好宣傳輔導,盡快給予解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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