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時,只要是涉嫌案件,法院都可以通過身份證等信息查詢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司法機關、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反貪局都可以查詢個人財產信息。
按照規定,銀行不接受個人存款查詢,只有縣級公安、檢察、法律、國安、監獄、監察、稅務、海關、物價等部門和部隊師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在銀行的存款情況。
(1)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
(2)人民檢察院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3)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4)國家安全部門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5)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6)走私偵查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七)海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8)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9)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10)監察機關有權查詢並向法院申請凍結個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