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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該委托誰?

法律分析: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托。2、在訴訟案件中,在舉證責任分明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原則,組織訴訟當事人對外委托司法鑒定。訴訟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列入名冊並符合鑒定條件的鑒定人中選擇委托人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變賣的若幹規定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中公開、隨機選擇評估、拍賣機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在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將選定機構的情況書面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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