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私車公用,如存在租賃(簽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過路費、汽油費、停車費等等),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
若合同約定,汽油費、停車費、維修費屬於車輛租金收入的壹部分,該部分收入應並入租金收入,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若該部分不屬於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由員工先墊付,再報銷的費用,則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