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筆向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的,應當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