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北京市稅務局印發的《關於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征繳時間安排等事項的通告》 壹、正常繳費業務辦理時間 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至25日(節假日不順延)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北京市稅務局印發的《關於明確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征繳時間安排的通告》 壹、企業繳費 (壹)繳費時間1.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至25日(節假日不順延)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2.銀行發起批量扣款時間為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壹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