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省級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資產按規定的報表格式和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產權統壹管理的,直接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
第五十四條 省級各單位在報送資產情況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五十五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省級各單位資產使用情況報表向省政府報告。
第五十六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績效評價,以資產配置標準為基準,以資產的安全完整為中心,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節約辦公運行成本為目標,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辦法進行考核。
第五十七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績效評價,參照《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四川省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根據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的績效考核結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提出獎懲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