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業所得稅,第4-6年交7.5%,第七年以後交15%。
(2)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3)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5)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