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直接對其財務、業務、人員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
第五條?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攤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時不就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被註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其所屬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不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在當地分擔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四級電信企業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到其下屬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在當地分擔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