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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至明清時期土地制度的演變

自宋代以來,租佃管理已成為壹種重要的管理方式,僅次於自耕農形式。

明清時期,租佃制遍及全國,成為農村經濟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式:勞動——實物(宋代)——貨幣(明清)農民自治積極性提高。

人身依附:東漢時期有權勢的地主形成了田莊,田莊裏的勞動者與田莊主人形成了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之後,依附關系越來越弱,特別是明清契約交租方式確立之後。被解放的農民提高了生產自主權,增加了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擴展數據:

改革開放以來

1978?家庭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

大型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主要形式: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

方向:專業化、商業化、社會化。改革後,新體制把分散的家庭經營和統壹的集體經營結合起來。

性質: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性質仍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本質: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農村擁有生產分配權。

意義: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農村改革正逐步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

百度百科-中國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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