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待遇暫停180天以上並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計算,6個月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2、參保人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享受統籌基金待遇的次月起支付;
3、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月份開始,三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醫療保險補繳欠費:
1.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寫《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繳納欠費;
2、因籌資困難,無力足額繳納欠費的參保單位,醫療保險機構與征繳部門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協議進行繳費,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應當受理,並通知醫療保險機構財務管理部門代為征繳;
4、破產單位不能足額清償欠費的,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受理該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並送審計、監察部門處理;
5.醫療保險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的逾期欠費信息和審計監督部門的核查信息,對參保單位的欠費信息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