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遊產生的費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並非壹概而論,存在多種情況,如:1、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2、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3、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招待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