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局規定,不屬於納稅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稅,以下幾項不屬於工資薪金收入: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補貼、誤餐補助;
關於差旅費的報銷規定有: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可憑借有效憑證在規定範圍內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但是部分稅務局是明確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內都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這種情況需要與稅務機關溝通。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單位發放的交通費、餐費補貼以現金方式支付的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不應當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