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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結算-銷售代理費

第壹,關於銷售代理費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如果貴公司將“銷售代理費”計入“傭金”中,存在納稅調整的稅務風險,因為“傭金”不得超過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所以建議貴公司在記賬和匯算清繳時將“銷售費-勞務費”等科目計入,不要與“傭金”關聯。

二、關於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會計問題。

按照現行會計準則,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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