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壹條: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壹條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