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1.截至2065438年6月65438+10月1,具有當年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型科技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允許結轉取得資格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