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臺灣省公證處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繼承人的職業、住址以及與已故臺商的親屬關系。申請人在國外的,所申請的公證書必須經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其他官方機構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向中國大陸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申請人本人持大陸省級公證協會認證的臺灣省公證書(外國公證書,須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有遺囑,應與遺囑壹致)。內地公證處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後,如果符合中國大陸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將簽發繼承證書。
三、申請人憑中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證書到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地產管理局等)辦理。)按照法定程序和其他繼承人壹樣的順序辦理繼承事宜;
如果是房產繼承,需要去地稅部門辦理繼承免稅證明。
四、繼承人不能親自來中國大陸辦理繼承相關手續的,可以委托中國大陸律師,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國大陸的外地親屬代為辦理。委托律師的,申請人必須申請委托書;
繼承公證也可以委托中國大陸律師。
五、委托書的內容應當載明受托人的名稱、地址和權限。委托書須在臺灣省公證(境外委托書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生效);
六、如發生繼承糾紛,申請人可向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適用《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