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清算企業在清算期間處置資產發生的損益。
(2)被清算企業在清算期間確認債務發生的損益。(3)結轉的被清算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等。(4)結轉的有關賬戶的余額,包括清算費用、土地轉讓收益和有關資產負債表賬戶的余額。“清算損益”賬戶的借方登記原公司己發生的費用和支出性質的待攤費用、遞延資產轉入數,清算費用結轉數,清算財產變現凈損失轉入數;貸方登記無法付出的負債數,清算財產變現凈收入數。
借方余額為清算凈損失,轉入"利潤分配壹未分配利潤"借方;貸方余額為清算凈利潤,按規定稅率計提所得稅後,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方。貸方登記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如:財產重估收益、財產變現收益、無法歸還的債務等。借方登記清算費用轉入數和財產重估損失,財產變現損失,無法收回的債權等,在清算結束時應將其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