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規定了經適房產權交易的條件,並規定土地收益金的壹半要上繳政府。
產權滿5年經濟適用房可上市交易目前,於2003年年底開始供應的錦繡新城壹期、二期經適房,
今年開始產權陸續期滿5年。
此次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新政,旨在更好地規範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
據了解,本次《細則》涉及經適房為包括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和開發區、高新區在內的區域。
具備4種情形之壹的已購經適房可以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權滿5年需的;因特殊原因需申請政府原價回購的;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權利人已按照稅務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全額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取得完全產權的。
同時,也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權不滿5年;所有權有糾紛的;申請該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夫婦雙方壹方不同意的(特殊原因除外);經鑒定為危房的;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產權利的;已抵押、典當但未經抵押權人或典當行書面同意的;擅自改變住房使用用途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