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期前30日內,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審驗,需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
(二)申請人沒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申請人身體條件符合駕駛許可條件;
(四)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或撤銷。
審驗規定
(壹)對於持有A1、A2、B1、B2準駕車型的駕駛人未到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日期辦理駕駛人審驗業務的,可在審核駕駛證原件後直接辦理駕駛人審驗,並簽註駕駛證副證;
(二)對於持有A1、A2、B1、B2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已到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日期辦理駕駛人審驗業務的,應在辦理駕駛人審驗的同時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簽註駕駛證副證並打印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回執;
(三)持有C1(含)以下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期限不變;
(四)持有C1(含)以下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滿60歲的,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