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1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規定,現就取消“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兩項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壹、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貨的,其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予以退還。
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證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辦理退稅。
二、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復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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