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交易期間重點排放單位發生關停、搬遷、合並、分立等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市(州)碳交易綜合協調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查,由省碳交易部門確認。重點排放單位因關停、搬遷等原因不再符合控制標準的,其配額收回至預留配額,相應權利義務解除。重點排放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並的,其配額和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並後的單位承擔。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應當及時制定配額和權利義務分配方案,並在分立前報批;沒有分配配額和權利義務的,由分立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