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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財政稅務制度

由於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為前提的賦役制度,因此,唐中期以來,隨著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已無法繼續推行,於是,造成政府財政大大減少。為了保障政府的財源,統治者不得不采取適應當時形勢的新賦稅制度。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兩稅法的特點是按土地、財產的多少收稅,取消租庸調和壹切雜稅、雜役,壹年分夏、秋兩季兩次納稅。兩稅法的實行,是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壹次重大改革和進步。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統壹;在壹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人,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兩稅法實行後,土地兼並不再受到限制,故越來越嚴重,大地主幹方百計隱瞞財產,把賦稅轉嫁到農民身上,而政府在兩稅之外又增加許多苛捐雜稅,農民的負擔更加沈重,兩稅法只嚴格地執行了壹個很短的時期。

唐中期以來,隨著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已無法繼續推行;兩稅法的特點是按土地、財產的多少收稅,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土地兼並日趨嚴重導致的均田制破壞是封建經濟的發展的結果。

唐朝兩稅稅法的實行表明:①租庸調已無法維持,②征稅標準不再以人丁為主,③封建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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