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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的主體是什麽?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可以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構成(但稅務人員為該類犯罪的* * *罪犯除外)。在實際過程中,對單位被罰款壹般沒有異議,但由於偷稅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尤其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根據上述兩部刑法,單位犯偷稅罪的,財務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對於單位負責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尤其是單位負責人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知情或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負責人是否也應負刑事責任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單位負責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對偷稅漏稅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它只涉及經濟案件,但卻對國家稅收制度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在發現其他個人或公司偷稅時,有依法向稅務機關舉報的義務,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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