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區別於壹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稅法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的壹般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要納稅。特殊合並的企業,由於被合並企業資產增值和損失稅收上沒有確認,所以,接收資產時也是按原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五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