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37號)附件1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的稅額:
扣繳稅額=收款人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