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五條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的領導崗位要循序漸進地提升。對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按規定破格或跳級提拔。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議案;
(2)民主推薦;
(三)確定調查對象並組織調查;
(四)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程序。
第四十七條局級以下領導職位空缺,本機關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推薦。
第四十八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後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實行逐級晉升,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參照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