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合同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6〕493號),某建築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工程中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多家施工企業,由多家施工企業提供施工工藝、建築材料並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員工提供,施工企業按提供的數量與施工企業結算價款。
建築業企業提供的建築勞務屬於建築業提供應稅勞務,按照“建築業”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建築施工企業根據施工單位用工需求自行派遣施工人員,按照實際派遣的施工人員數量與施工單位結算價款,對實際從施工單位取得的收入,按照勞務派遣業務和“服務業-其他服務業”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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