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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確認債權訴訟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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