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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稅款的補救措施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於0年10月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稅收入庫管理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993] 124號)。稅務機關必須保證依法征稅,不得隨意變更納稅期限,人為擴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預繳稅額,不得對當年未實現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征稅。

3、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6月3日發布的國稅發[1996]094號《關於嚴格執行納稅制度,嚴肅財稅紀律的緊急通知》1。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以平衡和調節收入任務為目的挪用稅款,不得不征或多征稅款。

4、1998 3月12國務院發布國發[1998]4號《關於依法治稅強化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二。地方組織的收入必須堅決執行“五個嚴禁”的要求,即不準多征稅款,不準搞空轉,不準收稅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集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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